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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要求,紧扣“稳中求进”主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慑的典型案件。现将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印刷厂侵犯“甘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17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无锡市某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间内有3800箱包装主体部分标有“甘露特产鲱鱼”字样的产品。经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渔业协会获准在第31号商品“鲱鱼(活)”上注册“甘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1年11月初,当事人受无锡某餐饮公司委托,未经“甘露”商标所有人审查授权,在显著位置加工印制了标有“甘露特产鲱鱼”字样的礼品包装盒。截至案发,当事人已打印6000盒,合计非法经营金额12960元。
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7月1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款1296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规范了权利人“甘露”商标授权程序,加强了对周边印刷单位、鲱鱼养殖销售单位的普法宣传,引导经营户合法使用“甘露”证明商标。
徐州邳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了徐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侵犯乐惠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8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徐州某企业管理公司及其经营或加盟的7家“乐惠”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乐惠”商标是池州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在第35类中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乐惠”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并在其运营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乐惠精彩”的群介绍和品牌介绍上宣传“乐惠”队和“乐惠”品牌。在其经营或加盟的7家超市的门柱和购物小票上醒目地使用了“乐惠”一词。当事人的行为很可能误导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认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11月11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回头看”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其中3家店铺已停止经营活动,其余经营场所的店名已规范。
2022年7月18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常州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专利代理业务。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口头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常州市专利代理机构(普通合伙)资格下,共申请专利201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57项,发明专利41项,外观专利3项,专利授权100项
2022年6月23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某商标代理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根据客户提供的商标名称(以中英文为主)作为其商标注册的代理人,在明知客户提供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仍为客户申请注册。注册时基本是一个商标多类注册,收费标准为500元/件;当事人通过网店“首发商标”、QQ群、微信群等网络媒体转让、销售商标,商标转让收费标准为转让费的10%;涉案当事人为21家公司注册了129个商标,其中很多商标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不使用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被驳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2022年9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警告、罚款0.5万的行政处罚。结案后,该局组织对全市重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培训,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南通启东市场监管局查处启东某起重设备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电动葫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起重机安装的案件。
2021年11月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启东某起重设备公司的安装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一台标有“的起重机和电动葫芦。
“商标所有人为伟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经鉴定,确定当事人安装的起重机(产品编号2109101227)、电动葫芦(产品编号210901620)非所有人生产。另查明,当事人不具备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质,安装的起重机实际跨度为15.35米,额定起重量为5吨。双方签订了两份产品销售合同。包括电动葫芦在内的已安装起重机的合同价格为3.7万元。第二份合同尚未履行,设备尚未安装。
“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电动葫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的,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022年5月1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连云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经查,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利用PS绘图软件伪造了专利号为ZL7.2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写字机器人”,并将发明专利证书上传至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的“几何3D”店铺的商品介绍页面。截至案发,共销售书写机器人39台,违法所得1.81万元。
伪造发明专利证书并将伪造的证书用于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没款28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8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对于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先后四次以微信支付、送货上门的形式从供货商陆某(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处购买白酒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陆家中查获大量“金世元”、“洋河”系列白酒,经商标所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在未经进货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从无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了44箱“金世元”和“洋河”系列白酒。截至案发,上述白酒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6.78万元,违法所得2962元。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查验供应商许可证书及相关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8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转让该店,不再经营酒类。
盐城东泰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科技(东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变频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2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东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变频器标有“泰达”、“台达变频器”等字样,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变频器1618台。经查,台达商标所有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于2022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标有“台达”、“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的变频器,并通过其网上商店“rbskelec旗舰店”对外销售。网店中的图片有“台达正品”、“台达变频”、“台达旗舰店”等广告。根据公安部门的判断,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有“台达变频器”、“泰达”的变频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有关方面已完成对生产经营产品的名称、厂名厂址、商标等信息的整改。
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手机配件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案。
2022年7月2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东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变频器标有“泰达”、“台达变频器”等字样,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变频器1618台。经查,台达商标所有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于2022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标有“台达”、“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的变频器,并通过其网上商店“rbskelec旗舰店”对外销售。网店中的图片有“台达正品”、“台达变频”、“台达旗舰店”等广告。根据公安部门的判断,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有“台达变频器”、“泰达”的变频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50,0的行政处罚
“是科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是该品牌的经销商。当事人从其他渠道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上述商品,销售给商品房建设方。经鉴定,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总案值22.76万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7月7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南京某贸易公司销售蓝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南京某贸易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前有33箱“亿科莓”蓝莓在售(规格均为12箱/箱、125g/箱),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涉案商品。经查,艾克贝瑞公司是“
“商标和标识。经鉴定,上述“亿科莓”蓝莓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说明货物的合法来源,也不能提供供货清单或购货发票。非法经营总额196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莓,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18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该局组织“回头看”,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当事人依法经营。
2021年4月28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陈某位于滨湖区某商业综合体的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查获涉嫌侵权的“爵士虎”鞋。
“等379双。经查,泉州某鞋服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在鞋类产品上注册。
“商标,当事人作为被特许人被授权使用和销售相关产品。2021年4月以来,当事人一直从事涉案鞋子的销售。此外,还发现爱施克思公司(中文简称:安氏、圭介虎等。)被注册在第25类商品“运动鞋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2日,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州某车业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一批带有“
在标有“的车联网现场查获涉案商品532件。经查,2021年11月初,当事人从某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了一批皮带。
“汽车网配件半成品认定”上述汽车配件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汽车零部件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无生产记录和营业票据。据统计,上述商品价值10800元。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2022年4月1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一台f
“商标所有人是尹蓓有限公司.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店铺“火工千年之星”销售上述剪刀,销售金额共计58.49万元;扣押货物价值11.67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剪刀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日本消防员”、“进口消防员”等字样,容易混淆消费者。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剪刀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5月26日,张家港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包装盒、罚款7016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约谈辖区同类型企业,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南通如皋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电气公司销售断路器、高压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8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如皋师范学校某附属小学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本项目7号综合楼西北角一楼配电室有两组高压柜,每组三个柜,每个柜体均有“ABB”标志;2台低压开关柜,配有标有“施耐德”字样的断路器,其中5台为MT08N1,3台为MT25H1。另查明,“ABB”为ABB Arcia Brown Bofari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Schneider”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经鉴定,上述涉案商品均为侵权产品。
当事人将上述侵权产品销售给工程承包方,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涉嫌犯罪。2022年8月2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8月9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商标所有人举报,称清江浦区某服装店销售被侵权。
“商标,无法提供合法使用商标的文件,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侵权服装92件。经鉴定,当事人在店内使用装修,并标明出售。
“该商标的服装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还查明,2020年底,商标所有人已要求当事人下架相关商品,当事人承诺不再继续销售;2022年7月中旬,为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各方将库存标注为“
“店里的商标服装再次以低于进价的价格清仓大甩卖。非法经营总额24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衣物、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约谈当事人,督促、引导当事人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共同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2022年3月16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盐都区华兴国际汽车城某店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标有壳牌、美孚、美孚注册商标的润滑油(机油)142瓶(桶)。经查,涉案润滑油系张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物流发货等方式,从广州某经销商处少量购买。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涉案商品价值共计24500元。
销售润滑油的行为侵犯了e
“标志金钻石首饰1件,共14件。经鉴定,上述商品标识信息与正品不符,做工与正品相差较大。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商品,侵犯了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历峰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未销售上述商品,涉案商品零售价格共计81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9月22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1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姜堰区某五金配件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78个型号的1654个“NSK”牌轴承和42个型号的1655个“NTN”牌轴承。经查,“NSK”和“NTN”的商标权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所有,经鉴定上述轴承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游销售渠道,货值16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10月25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宿豫区某工地改造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标有“科勒”字样的厕所有34套。经查,上述货物系工程材料供应商臧提供。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某科勒建材商城”网店销售人员进行洽谈交易,未向对方询问经营资质,故当事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进货来源。“科勒”是科勒公司的注册商标。经鉴定,上述马桶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物总价值共计11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1月24日,宿豫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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