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金银花”商标案,再审期间暂缓执行原判。这是继“青椒”商标案二审改判不侵权后,又一起广受社会关注的商标维权案。商标权人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权利。不仅可以理解,而且应该鼓励和保护。但“金银花”、“青椒”等一系列商标维权事件,以及之前的“逍遥镇胡拉汤”、“潼关肉夹馍”等事件,引发舆论质疑。这里反映的根本问题是,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商标保护的边界在哪里?如何控制商标维权的程度?
商标保护的边界在于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绝对保护,而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激励整个社会的创新和经济发展,是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就商标法而言,禁止申请人申请注册涉及公共利益的标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志;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换句话说,商标法不允许将公共领域的公共资源纳入私人专有领域,也不排除他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商标权人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垄断权,而是有限的相对专有权。
“金银花”、“青椒”等案件涉及商标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与平衡。“金银花”和“青椒”作为注册商标,理应受到保护,这是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但作为花露水、鱼火锅的俗称,也属于公共资源,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以注册商标为由垄断“金银花”、“青椒”的使用,显然超出了商标保护的边界,违背了知识产权“公平合理保护”的原则。
商标权保护的边界要求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对于“青椒”、“金银花”等涉及通用名称公共资源的维权案件,法院只有准确界定商标保护边界,才能引导商标权利人合理适度维权;如果法院机械地理解和教条地适用商标的法律规定,模糊了商标保护的边界,就会鼓励商标所有人任意越界,滥用权利,造成一些商标维权过度的事件。“青椒”案二审判决的修改,以及最高法院以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审“金银花”案,是对相关案件审理中教条式适用法律的纠正,是对商标权边界的界定,是对商标权人合理适度维权的引导。
对于涉及普通名称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司法实践的核心焦点是金银花、青椒等词语的使用,无论是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还是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在“金银花”、“青椒”等一些案件中,有的法院主要是根据字体大小、位置、大小比例来判定是否突出使用了相关文字,进而判定属于“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使用”,最后根据在同一商品上是否使用了高度近似的商标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这明显是教条式适用法律的判断。
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应以是否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为标准。字号、使用位置、大小比例只是认定“商标使用”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还应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同时使用的被告自有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更应考虑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能性。此前,“青椒”案二审纠正了一审的认定,以实体标准认定被告属于“描述性使用”,明确了商标权的边界,合理平衡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次最高法院认为“金银花”案“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该是类似的原因,最终的审判判决结果值得期待。